如何运用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
发布时间:2018-07-27

诉讼时效一般规定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之中,股东之间因为公司经营发展意见不一或利益问题出现分歧,从而产生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打压小股东,妨害小股东实现股东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作为小股东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公司法》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

  

  

一、股东知情权,保障小股东对公司运营的了解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挥知情权的作用,使股东参与到公司的发展运营之中,才能保障股东其他权益的实现!

 

 

 

二、股东会会议提议召开权,保障小股东提出意见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东会会议召开权的确立,可以使小股东的声音更受关注,大大提升了小股东的话语权。

 

 

 

三、建议、质询权,保障小股东的监督权利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的建议、质询权,保障了股东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对董、监、高的监督,同样也是确保知情权得以适用的保障。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小股东重要的退股途径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小股东一个重要的退出通道,当小股东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分歧或者认为自身利益受到重大影响时,能够保全自身财产,退出投资。

 

 

五、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请求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小股东无力在会议表决中予以纠正,那么,小股东可以诉诸法律请求撤销决议来保护公司发展与自身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愈发凸显,所以,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小股东更应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