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名电视主持人与知名律师行政之诉看律师代理策略技巧对案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8-07-27

    律师执业应具备专业知识,更应注重诉讼策略与技巧。对律师而言,除了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运用和掌握娴熟的诉讼策略与技巧,选择最优的代理方案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已是不争的事实。笔者拟就我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文光在代理著名电视主持人仇某与湖南知名律师王某等行政诉讼一案来谈谈对诉讼策略技巧的选择,如何确定最优的诉讼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案情综述

2016年5月17日,第三人湖南著名电视主持人仇某向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提出申请:对自住的位于开福区金鹰城圣爵菲斯小区的D级危房(别墅)进行拆除重建。2016年5月21日,仇某向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开福区分局提交了别墅区17户业主(共20户)签名同意仇某拆除重建的意见。2017年4月18日,经审批,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开福区分局向第三人仇某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8月7日,原告湖南知名律师王某(圣爵菲斯小区高层业主)认为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开福区分局向第三人仇某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未取得小区其他业主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开福区分局向第三人仇某颁发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向第三人仇某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二、答辩思路

1.从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考量。如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权限均合法,应当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全部事实、程序资料,以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

2.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角度进行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王某并非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只能适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条件进行起诉。虽然,第三人仇某房屋与原告王某房屋位于同一小区且在同一红线规划图内,但实际分属别墅区与高层住宅区,第三人仇某与原告王某并不相邻,别墅所使用的土地也系单独使用,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原告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合两种思路,杨文光律师认为从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着手,避免与原告在行政行为合法性上进行争辩可以节省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并更加全面的保障当事人权益,并此进行了答辩,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

三、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的房屋是在原址重建,与原告王的房屋不在同一宗土地上,且两套房屋并不相邻。故其颁发许可证许可第三人仇某在原址建房的情况对原告王不产生影响,被诉行为与原告王个人不具有利害关系。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基于整个小区的容积率、绿地率及小区共有部分可能受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而提起本案诉讼,不是基于其不同于其他业主的特定权利受损而起诉,一审认定其个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并无不当,同时,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土地使用权属第三人仇某,所涉建筑与原告王的房屋也不相邻,明显不可能对王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心得体会

法官是案件的中立者,通常只会就原被告双方的观点与证据进行审查,故而,不同诉讼策略对案件具有重大影响,制定的诉讼方案、提出的主张甚至可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全面分析案情,谨慎选择诉讼策略,提升服务层次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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