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文化强国、科技强国战略的持续发展,知识产权愈发受到国家与企业的重视,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一环,已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商标作为现代企业最显著的标识,是企业向社会传递信息的第一媒介,将企业的文化、产品、服务统一在一个标志之中向社会无声的推广自己的品牌。由此可见,商标对企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受到经营者的日益重视,关于商标侵权的诉讼也日益增多。那么,在受到他人的商标侵权诉讼时,作为善意使用的经营者则有以下几种主要的抗辩事由。
一、在先权利对抗商标权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若经营者的注册商标与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相冲突,那么经营者不能以此来认定对方构成侵权。比如A公司以“慧眼”为企业字号,在A公司成立之后B公司将“慧眼”申请注册为商标,那么A公司将不会侵犯到B公司的商标权。
二、通用名称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通用名称作为行业内的约定俗成,一般不可成为某个经营者的专属商标来进行注册,其已经不具有商标所具备的显著性特征。例如阿司匹林曾作为拜耳公司的注册商标,后来在使用过程中,因为显著性退化,逐渐变成了阿司匹林药物的统称,也就丧失了法律的保护。
三、注册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即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并不是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这种情况下不会对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关于“金华火腿”商标权纠纷案,因浙江省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在其生产的“真方宗”品牌火腿上使用“金华火腿”字样只是表明火腿的来源地,所以并没有侵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于“金华火腿”的商标权。
四、其他商标的合理性使用行为。
对符合《商标法》的合理性使用,都是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的。例如淘宝店主在淘宝店铺中使用“华帝”字样表明其销售的是华帝品牌的商品,则淘宝店主属于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对“华帝”商标的侵权。
一般来说,抗辩人需注意对商标的合理性使用应符合善意、非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等条件。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所以现代企业都愈发重视对商标的注册与保护。那么经营者有时因为善意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字样,从而受到了他人的商标权诉讼,则可以使用上述的抗辩理由进行合理使用商标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