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辞退医疗期试用员工
发布时间:2018-07-27

李某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用期三个月。但在李某正式到一个月后,车祸需住院手并休养2个月,在李某住院治,公司停了李某的工,并以李某用期未正常到岗为由开除了李某。

李某不服,以自己于医由,向劳动仲裁委会提出申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无效。

 

 

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用期工是否享受期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1994]479号)》第三条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位工作年限,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三个月。”尽管李某才入一个月,但是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李某依然享有3个月的医,企不能以未正常到岗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用期是用人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用以确定方是否符合自己的用条件或求要求而的一个期限,若如李某表现一般,医期后,已经过用期,企业失去了考察劳动者的机会,同时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将付出更大的企成本。那么,企能否与医内的用期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如果企能够劳动者在用期不符合用条件,或者是有反公司章制度、重失、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被追究刑事任等情形,即使于医期,仍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律,用人于劳动者用条件作出明确的,定期量化考核并经劳动,避免产生在发生劳动举证问题,以确保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