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起,晋江某鞋材公司和石狮某制革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业务关系,鞋材公司欠了制革公司50万。后来制革公司找鞋材公司要钱,结果发现该公司已注销无人“买单”了。
制革公司认为鞋材公司注销公司为了躲避债务,于是将其前股东苏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鞋材公司负责人等人对这笔债务是已知的,该公司由负责人苏某等人组成的清算组在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时,没有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造成债权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该对此负责。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该鞋材公司的前股东苏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上述案例情形,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